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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省劳动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企业局 省劳动厅 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1995-4-14
【法律文号】:赣乡企业发[1995]5号 【执行日期】:1995-1-1
江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省劳动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企业局 省劳动厅 省地方税务局
赣乡企业发[1995]5号
【字体:  
关于调整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地税局、乡镇企业局: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企业高速高效发展,造就了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到目前为此,全省已有各种专业技术人员4万多名。为了稳定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赣发[1993]1号文件精神和赣职改字[1991]1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对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工资的对象和范围应是获得各级乡镇企业局批准,并持有省乡镇企业局与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盖章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由单位、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工资标准如下:(见表)
  凡现行工资低于以上最低进档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进入最低档工资标准;现行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就近向上套入相应级工资标准。
  三、 新增加的工资总额,企业可列入成本;乡(镇)企业办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增加的工资额可从管理费中列支。
  四、 全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调整工作要在各级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各级乡镇企业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认真抓好工作的落实。县(区)乡镇企业局要尽快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指导企业搞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用工作。聘书由各地市乡镇企业局统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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