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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8-6
【法律文号】:赣府发[1995]50号 【执行日期】:1995-1-1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府发[1995]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 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 对破产、倒闭企业,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拨付企业所欠养老保险费用给当地社会保险局。
  (五)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管理
  (一) 社会保险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二)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记账内容:
  1、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
  2、 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
  上述两项合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划转记入。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四)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的变换工作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由企业单位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则暂封存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 职工调出本省,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随本人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局;职工调入本省,应转入调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本方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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