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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8-6
【法律文号】:赣府发[1995]50号 【执行日期】:1995-1-1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府发[1995]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林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公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的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驻赣部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比例筹集。
  (一) 目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和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的比例按月缴纳)。今后,企业缴费的比例逐步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调整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 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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