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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2-20
【法律文号】:赣劳计[1995]53号 【执行日期】:1995-12-20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计[1995]53号
【字体:  
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省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打破企业职工流动的所有制界限,逐步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江西省劳动厅赣劳办[1993]28号和赣劳办[1994]46号文件精神。现就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作如下通知。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终止原劳动关系后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重新就业或因工作需要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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