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2-8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2]38号 【执行日期】:2001-7-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2]38号
【字体:  
关于200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下同)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的时间、退休时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1、 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不满二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 1994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不满二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5元。
  三、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四、 对于我市市属科研院所和原市属二级行政公司转制为企业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凡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12月会议部署增加了养老金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 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5”。
  六、 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金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7”。
  七、 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7”。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