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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2-8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2]39号 【执行日期】:2001-7-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2]39号
【字体:  
关天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原区、街生产服务社会性和各局(总公司)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可酌情提高退养费标准。其增加的退养费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20元。提高退养费增加的支出,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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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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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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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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