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财务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补助的核定: (一)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市级单位和人员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 在我市实施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到市财政局办理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9%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5%两部分,下同)财政补助核定手续,向市财政局提供缴费基数、人员编制数、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实有人数等数据,市财政局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对,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以后,各单位在每年的12月份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核定手续。 (三) 财政核拨给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指基本医疗保险费9%部分,下同)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在职人员在财政补助标准和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纳入年度预算核拨。 (四) 财政核拨给各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指公务员医疗补助费5%部分,下同)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财政补助标准及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纳入年度预算核拨。 (五)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市级事业单位和人员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助。 (六) 实行机构改革的市级单位,按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确定的单位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财政补助标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含城市维护费,下同),按照各单位经费管理性质给予财政补助。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100%;市级全额事业单位,财政补助60%,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市级差额事业单位,财政补助40%,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条 :医疗保险费拨缴: (一) 对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人员,市财政在每个季度末向各单位拨付下一季度的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各单位收款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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