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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5-22
【法律文号】:甘劳发[1998]88号 【执行日期】:1998-5-22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8]88号
【字体:  
关于严格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局(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从最近的调查统计显示,近几年来我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数呈非正常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个别地区对退休审批没有切实负起责任,放任企业自行审批,造成退休人员急剧增加;有的地区不按国家有关政策办事,擅自扩大破产企业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范围;有的地区和单位对因病、因工致残退休政策把关不严;特殊工种退休岗位、年限的界定不严格。另外,由于目前企业改革力度加大,许多经济效益不好,部分企业片面理解减员增效,将职工提前退休作为减员分流的一条途径。上述现象如不及时制止,将会造成我省企业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对目前比较脆弱的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形成冲击。不利于逐步降低企业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不利于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不利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现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全国统一制度的关轨。最终将给国有企业的改革造成更大的困难。为此,经研究,就严格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一、 规范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程序。企业职工退休必须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而由企业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用社会保险部门一律不纳入社会统筹,也不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 规范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我省只能在兰州、天水、白银三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中,对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年,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不足5年,企业破产时为其留足基本养老金后,由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文件规定之外的其它地、州、市和企业一律不得执行这一政策。
  三、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岗位)和年限等条件,仍按国发[1978]104号和甘劳发[1998]30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工种退休时工种(岗位)的界定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规定执行,企业决不能跨行业参照执行。凡是1993年以后各行业未征求劳动部意见自行审批的特殊工种(岗位)一律不能执行。特殊工种年限的界定必须是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规定的年限,职工本人档案对特殊工种和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要有明确记载,否则不能按特殊工种对待。
  四、 对因病或因工致残职工退休。要进行严格审查,根据甘劳发[1998]30号文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两个不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附相应的化验单,检查报告等材料,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职工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伤残等级(1——4级)作出鉴定;因工致残职工应附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伤证》。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精心审查,把好审批关。同时,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甘劳[1996]158号文件规定、尽快过渡到对因病或因工致残职工退休前往指定定点医院检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后再予以审批。
  五、 确保统一制度并轨的平稳过渡。为了使正常退休人员与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相互平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适当降低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因病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新老办法对比的政策,根据甘政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的“中人”的计发办法计算,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但在计发“调节金”时,因病退休职工每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一年,调节金降低规定标准的10%。
  严格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控制退休人数的不合理增长是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单位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从改革的长远利益出发,加强对退休审批权作的领导,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切实执行好政策,把好退休审批关,制止个别企业把矛盾推向社会的错误作法。省劳动厅将于近期对各地、各单位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情况进行抽查,问题严重的要坚决纠正,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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