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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经贸委(经计委)、财政局(处),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性质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依托企业主管部门(国有控股公司)建立的对企业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中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保障接受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二、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原则和组织形式 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两级组织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所属企业建立分中心,对本行业、本企业列入我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并为其分流安置提供全面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及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可利用现有的劳动服务公司、内部劳动力市场或其他相应机构,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加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职工生活保障等相应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由组建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其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中心资金全部用于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解困办和试点城市解困办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报省解困办备案。 再就业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试点城市劳动部门的指导,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各试点城市的劳动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拓展就业服务业务,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对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劳动部门应对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生产自救等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利用其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服务力量,努力做好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就业服务工作。 三、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应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和承受能力,按照“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确定接受下岗职工的数量,制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计划,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对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生产自救、劳务输出及发放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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