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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2-28
【法律文号】:苏政办发[2001]157号 【执行日期】:2001-12-28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1]157号
【字体:  
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场岗位需求确定培训专业和工种,向各类合法培训机构公开招标。下岗、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和工种,每人至少享受一次提高就业技能的减免费培训。培训补助经费根据培训对象,分别从城镇就业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或经批准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适应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便捷服务
  要确保每一位下岗职工在并轨前后都能及时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让他们了解掌握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和接续办法,为他们提供专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制订完善适应多种就业形式的社会保险接续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向每一位与用人单位解决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单,公示接续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要把通过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未纳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加大下岗保障资金的筹措力度,适时调整使用方向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措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应负担资金的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要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动员组织社会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督促企业自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社会和企业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保证。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将继续给予补助,但是要与地方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实绩和财政投入情况挂钩。
  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要求,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渠道不变,规模不减。地方财政预算原来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必须足额安排。要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向,原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的费用,可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还可用于支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政府认定的特因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的有关费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并轨顺利进行
  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自学成才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是关系到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落实机构编制,将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群众了解政策、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新机制。
  各地应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可先行试点,也可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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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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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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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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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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