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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1
【法律文号】:甘劳发[1999]126号 【执行日期】:1999-6-1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9]126号
【字体: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处(局)、就业服务局,甘肃矿区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7]第251号)、原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1999]12号)、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扶持下岗特困职工再就业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下岗职工认真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引导和鼓励下岗职工转变观念,面向市场,自谋职业,并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推动优惠政策的落实。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1999]12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1998]35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具体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可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 社区居民服务的界定及免税项目。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免税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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