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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1]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1]46号)精神,现就参保机关事业单位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按闽政[2001]9号、闽人发[2001]46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退职费列入“基本离退休、退职费”项目,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部分,同时列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增加的部分没有按规定列入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此次增加的退休、退职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但对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以及“5·12”退休干部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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