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局: 根据省政府部署,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将原属于人事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原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移交给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和资产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0]250号),对移交工作作了明确部署安排,现就实施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新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机构改革,把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工作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划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移交工作要严格按照闽政办[2000]250号文的要求办理。在移交工作中,要树立大局观念,从全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好移交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确保做到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二、要规范移交工作。要按照闽政办[2000]250号文的要求确定移交内容,并根据各地的实际具体细化。移交是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产的整体移交,不能以任何理由把其中的移交内容割裂出去。移交的双方要签定必要的文字协议,移交协议要对移交的职能、机构、编制、资产、人员、移交的时间等基本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资产产权不明晰的,原主管部门应在移交之前及时给予理清,财务、基金专户和资产的移交、划转,要有健全的细帐,并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三、人员移交工作要严格执行编制管理政策。各级机关事业社保、农村社保机构的编制数要按照闽编[1997]255号文件的规定,以1997年10月27日的编制数划转移交。各级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和农保机构的人员要以1998年5月6日以前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编制内在编人员为基准移交。各级劳动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对于上述规定时间以后确实因工作需要调入的人员,必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分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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