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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政府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8-5
【法律文号】:粤府[1996]73号 【执行日期】:1996-8-5
广东省政府劳动厅
粤府[1996]73号
【字体:  
关于加强外省(区)驻粤劳务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兄弟省(区)陆续在我省设立了近百个劳务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这些机构在沟通劳动力供求、组织劳务输出、协助当地劳动部门管理外来劳动力和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同时也存在着机构过多,管理混乱,甚至违反有关劳动管理和省际劳务协作规定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省际劳务协作,充分发挥机构的积极作用,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经商有关省(区)劳动部门,现就加强机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粤设置的机构必须是该省省级劳动部门的派出单位,单设或设在该省驻粤办事处内。每省(区)在我省只能设省级机构一个(驻地不限),统称“××省(自治区)驻粤劳务办事处”;视情况可在其他市、县每地设一个省级办事处的分支机构,统称“××省(自治区)驻粤劳务办事处××(驻地名)工作产”。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有条件的地方,驻地劳动部门可组织其集中办公,提供办公场所。
  二、兄弟省(区)驻粤劳务办事处(工作站)主要是协助驻地劳动部门对该省籍在粤就业人员实施管理;沟通劳动力供求信息,组织属地劳力输出,为其劳务人员办理有关流动就业手续;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对有关劳动纠纷和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助用人单位对其所属的劳务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用人单位稳定员工队伍。    
  三、申请设立机构,由兄弟省(区)省级劳动部门向我省劳动厅提出书面要求。成立劳务办事处,由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设立;设立工作站应先征求设站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再由省劳动厅审批。省劳动厅对经批准设立的机构发给证收,并对其工作人员实行资格证管理。 作人员从事有关劳务活动时,应出示证件,劳动监察机构有权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    
  四、各机构要接受我省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其分支机构(工作站)应在驻地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为驻地范围内的所有本省籍劳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得跨越驻地市、县范围开展业务。各机构(工作站)必须执行国家、我省及驻地的有关法规、政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个人经济承包。同时,每年要与驻地劳动部门签订协作协定。
  五、我省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外省(区)机构的管理,对机构和《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对违反各项规定,有损劳务市场秩序的机构或其人员,驻地劳动部门应提出批评和教育,或建议派出省(区)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六、我省劳动部门应按上述规定,商得有关省(区)劳动部门的支持,对现已在我省设立的所有外省(区)各类劳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视情况予以保留、合并或撤销。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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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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