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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颁布日期】:1996-8-2
【法律文号】:粤劳薪[1996]135号 【执行日期】:1996-8-2
广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粤劳薪[1996]135号
【字体:  
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广州市分行、各二级分行,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使用和计划审批工作,现在《广东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月劳薪[1996]6号文)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好《企业工资总额使用
  计划审批表》。同时附上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劳动情况》(国统字[1995]231号104表)、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本年《招用外来工报批表》及有关增、减工资说明材料。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企业工资计划基数,一般以上年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减去人员减少相应减少的工资,补发前年的工资,一次性发放的工资及其他不合理增资;增加上年增长的翘尾工资,国家、省规定的增资项目的翘尾工资,成建制增人增资及其他增资后确定。
  上年工资统计年报数高于上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的,以上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为基础确定。对上年超计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相应减少当年计划。上年剩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不能结转下年使用。新办企业工资计划基数一般可按同行业或所属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中央、部队、外省驻粤企业,只计划基数按隶属关系批下达的工资基数确定(申报时应同时附审批下达的工资计划基数);没有下达计划的按上述方法确定。
  三、企业申请追加计划应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追加申请表》,同时附上有关说
  明材料。因效益增长而追加计划的,附最新反映企业税利情况的财务会议报表,因增长而追加计划的附职工人数统计报表。
  因效益增长而追加计划的,应在“两个低于”原则的前提下,依照当地公布的工资增
  长指导线和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调控。没有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一般以当地工资增长规划为基础和有关工资政策调控。工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增长可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工资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一般不应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
  四、企业应加强工资储备金的管理,当年应提工资小于当年使用计划基数时可使用工资储备以丰补款。
  五、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广东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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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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