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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9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9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2]4号
【字体:  
关于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社保)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最近,一些地方请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按规定实行协保的人员,其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协保工作,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实行协保,其条件和人员范围按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实行协保的条件和人员范围,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 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协保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6%;实行原行业统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协保的,以所在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6%。
  三、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按规定实行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企业缴纳。原企业如遇破产关闭,协保期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破产关闭经费和资产变现资金中一次性缴纳。少数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其它形式帮助缴纳。
  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协保人员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管理工作。对原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协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所在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为协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台帐,作为今后协保人员办理退休和计算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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