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局: 报来《关于恢复特殊工种退休审批项目的请示》(合劳办[2002]2号)收悉。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进行认定,均按国家各部委下发的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为此,我厅报请省政府取消“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核事项,即省及省以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扩大特殊工种的范围,不再认定企业职工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省政府已在《第二批取消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中予以公布,应遵照执行。 有关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保障部门仍应按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继续做好审批管理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执行时间,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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