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18
【法律文号】:劳社秘函[2002]27号 【执行日期】:2002-1-18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函[2002]27号
【字体:  
关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合肥市劳动局:
  报来《关于恢复特殊工种退休审批项目的请示》(合劳办[2002]2号)收悉。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进行认定,均按国家各部委下发的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为此,我厅报请省政府取消“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核事项,即省及省以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扩大特殊工种的范围,不再认定企业职工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省政府已在《第二批取消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中予以公布,应遵照执行。
  有关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保障部门仍应按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继续做好审批管理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执行时间,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时间为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