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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6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2]13号 【执行日期】:2002-2-6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字[2002]13号
【字体:  
关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编办、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安微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15号)、《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8号)和劳动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精神,现就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参加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和个人按所在市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在市的单位缴费比例低于20%的,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当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和个人尚未按上述规定时间缴费的要按规定补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在转制前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而不见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有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从2001年1月1日起和2002年1月1日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支付
  (一) 转制单位转制前(时间分别为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按国家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照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进行套改,执行我省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待遇,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离休人员离休金调整按机关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在转制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分别为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与本人2001年1月和2002年1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职工2001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1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2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职工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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