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区直各部门,中央驻宁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宁政发[1992]65号),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以下简称《统筹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统筹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统筹范围:《统筹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和中央驻我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非财政拨款、经费完全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供销社系统的企业(已纳入集体企业统筹范围的,逐步过渡到全民统筹范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职工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方独资企业。 自治区及市、县所属的农、林、水、牧以及劳改、民政部门所属企业单位暂不纳入全区统筹范围,已参加市、县统筹的,可以继续以市、县为单位进行统筹。自治区农垦局所属企业从一九九二年先按行业实行统筹。上述企业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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