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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3-5
【法律文号】:宁政办发[1994]30号 【执行日期】:199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1994]30号
【字体:  
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的报告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储比例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于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和发放,以促进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区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自1992年7月1日实行区级统筹后,加强了养老基金的集中使用和管理,增强了统筹基金的调剂功能,有效地缓解了贫困地区和老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对于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和企业转换经济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随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范围的扩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大量增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及各种补贴政策的先后出台,自去年以来,统筹退休费用急剧增长并继续呈上升趋势。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宁政发[1992]65号)确定的提取比例,提取的统筹基金已入不敷出,缺额较大,无法进行余缺调剂。现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是1986年确定的,未能随职工工资和物价上涨而及时调整,而且我区提取比例也低于全国大多数省、市的水平,所征集的基金加银行利息与职工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相差太多,不能保证支付所需。如不及时调整基金计提比例,退休费用全区统筹工作难以为继,届时加大财政和企业经济负后果,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根据国务院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 ”的征集原则,现就调整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市、县固定职工的统筹基金征集比例,由现行按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职)费用之和的18%计提调整为21%计提。各市、县可按不低于自治区的统一提取比例和基金调拨计划,相应调整本地区参加统筹企业的征集比例。当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 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缴纳部分,由现行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8%的比例计提。这项基金由自治区统一规划,逐步与固定职工统筹基金合并调剂使用。
  三、 调整后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仍按宁政发[1992]65号文件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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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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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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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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