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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3-8-27
【法律文号】:宁人劳(险)字[1993]210号 【执行日期】:1993-8-2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宁人劳(险)字[1993]210号
【字体:  
关于离退休人员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活动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区直各部门、总公司,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3]90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离退休人员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参观、旅游,以及各类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上述情况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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