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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 财政厅 劳动人事厅 卫生厅 畜牧局 【颁布日期】:1990-10-18
【法律文号】:宁牧(医)发[1990]161号 【执行日期】:1990-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 财政厅 劳动人事厅 卫生厅 畜牧局
宁牧(医)发[1990]161号
【字体:  
关于统一畜牧兽医人员职业病待遇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卫生、劳动人事、财政、工会、畜牧局(处、科):
  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卫生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联合通知精神,把布鲁氏菌病列为畜牧兽医职的职业病。但几年来我区在执行中很不统一,如对工作多年的布病患者及患布病的离退休人员的保健津贴,有的发有的不发,发的标准也不一致等,广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以此反映极为强烈,目前已影响到布鲁氏菌病的防治工作和我区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的发展。为此,根据中央(87)财字卫防字第60号、(78)劳人字104号、(78)财字196号、(78)财事字332号和自治区宁卫发(88)210号、宁农牧字(83)144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 畜牧兽医(草原)人员的职业病诊断一律按宁卫发(88)210号文第三条 规定处理。
  2、 在职职工,凡参加布防工作的专业人员及多年从事畜牧兽医(草原)工作,并持有卫生法定机构近期诊断证明者(已定为职业病)每人每月发给保健津贴14元。
  3、 布病患者在治疗期间按工伤对待。
  4、 布病患者的治疗按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教学及集体人员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0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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