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全市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8%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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