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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3-4
【法律文号】:甘劳发[1996]13号 【执行日期】:1996-3-4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6]13号
【字体:  
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局(处)、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及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了维护《劳动法》的尊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劳动部、人事部两部文件精神,制止社会上的滥发证现象,打击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中的假冒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明确核发权限,严格规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动部、人事部合发的《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规定:全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劳动部门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规定,认真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并组织指导建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认定考核组织,做好宏观管理工作。
  二、 根据《劳动法》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必须由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考核。我省有一些工种还没有建立社会化的鉴定机构,这部分工种的考核,仍按照《工人考核条例》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发证,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社会化鉴定。《岗位合格证》的颁发,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 已成立社会考核鉴定机构的工种,其从业人员以前没有参国过考核的,可直接参加各鉴定所的考核、鉴定;以前参加过各类考核者,可根据《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自身条件分别申请本等级复核或升级考核等,在1——2年内逐步换发全省统一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换发职业资格证书者,需将原行业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交到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社会化考核鉴定所颁发的证书,必须盖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钢印,方为有效,并做为招工、上岗操作,确定工资待遇及申领营业执照、进行劳务交流的有效证件。
  四、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面向社会核发的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均为无效证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按有关规定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维护证书的权威性、严肃性,坚决查处伪造、仿制或自发、滥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法行为。
  五、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工作,实行就近考核的原则,外省的任何组织或鉴定机构,未经省劳动厅批准,不得在甘肃省境内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六、 对违反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私自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者,依据《工人考核条例》第六章 “罚则”规定及《甘肃省贯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实施处罚。
  七、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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