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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厅 计划委员会 公安厅 粮食局 【颁布日期】:1996-5-29
【法律文号】:甘劳发[1996]138号 【执行日期】:1996-5-29
甘肃省劳动厅 计划委员会 公安厅 粮食局
甘劳发[1996]138号
【字体:  
关于技工学校招收农村户口学生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计划委员会、公安处(局)、粮食处(局),省级有关厅、局、公司,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有关技工学校:
  为了解技工学校部分艰苦专业(工种)招生难、一些行业和企业苦、脏、累、险工种岗位后继乏人的问题,提高我省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根据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技工学校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甘政函[1996]25号批复)。我省技工学校部分工种(专业)的招生范围由城镇逐步扩大到农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技工学校招收农村青年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解决技艰苦专业招生难和企业苦、脏、累、险工种岗位技术工人缺乏的问题,提高苦、脏、累、险岗位劳动者的素质,为我省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具有中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二、 招收农村户口学生的范围。招收农村户口学生限定在设有苦、脏、累、险专业)工种)的技校,暂定为以下专业(工种);
  1. 铁路、交通行业的桥隧、线路、公路施工、养护等野外作业工种;
  2. 林业、农垦行业的森林采伐、育林、农作、园艺、植保等工种;
  3. 建筑行业的混凝土、抹灰、架子工、瓦工等;
  4. 煤炭、冶金、石化、石油、地质行业的采矿、选矿、采油、钻探、有毒有害化工等;
  5. 冶金、机械行业的冶炼、热轧、铸造、锻造等高温作业工种。
  招收农村青年的社会考生和办学单位职工子女的比例,本着加强劳动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统筹兼顾社会失业人员的原则,由省技校招生办公室与招生学校具体商定。
  三、 招收农村户口学生的程序:
  1. 下达计划和签订协议。招收农村青年的技校,必须在每年3月招生会前填报从农村招生的申请表(包括招生工种、数量、学制、招生地区和毕业后定向单位),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正式协议,落实毕业生分配去向,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计委审批联合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并抄送省和有关地市州公安、粮食部门。
  2. 组织招生。农村户口的考生参加全省统一报名和考试后,由省技校招生办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各地市州招办按统一的分数线进行投档推荐,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和身体状况择优录用,然后由省劳动厅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3. 学生户粮关系的办理。农村学生入学时,不转户粮关系,由学校持学生花名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暂住户口。学生毕业被省劳动厅分配派遣后,学校填写农村毕业生名单(甘计社[1995]295号文件附表二)到省计委领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农转非”计工指标卡。县、市、区公安、粮食局凭“农转非”卡片、派遣证、粮、户关系迁移证等办理“农转非”手续。
  为保证苦、脏、累、险岗位技术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技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
  4. 招收农村学生的收费标准。招收农村学生收取的培养费仍按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省教委、省劳动局《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1993]128号)“技工学校自费生培养费标准”执行。
  校工学校按规定在计划内招收的农村户口学生,办理户、粮“农转非”手续时,与招收的大中专学生同样对待。各地不得对他们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有关学校不得超过省上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他们加收学杂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
  5. 各级劳动、计划、公安、粮食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牢固树立服务观念,按政策规定积极做好技校招收农村青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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