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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3-13
【法律文号】:桂劳社字[2001]31号 【执行日期】:2001-3-13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字[2001]31号
【字体:  
关于严格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员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区直有关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大批量地裁减员工。由于减员行为不规范,甚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减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照《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的程序,任意裁减员工。
  二、 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程序裁减员工的,必须依法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三、 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县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同时,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招用员工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四、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将裁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 为维护社会稳定,今后用人单位拟一次性裁减或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的人员达到本单位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但一次性裁员或解除期满的劳动合同达到300人以上的,应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裁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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