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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19
【法律文号】:桂劳社字[2001]38号 【执行日期】:2001-4-19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字[2001]38号
【字体: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行为,保证失业人员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2000年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向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 失业人员本人有求职愿望的可凭有效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三、 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全区使用统一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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