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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6-22
【法律文号】:桂劳社培就函[2001]42号 【执行日期】:2001-6-22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培就函[2001]42号
【字体:  
关于国有企业撤销后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撤销后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桂外经贸人函[2001]11号)收悉。经研究,对来函中提出的问题签复如下:
  一、 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对国有企业撤销没有专门的政策,只能在处理问题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参照执行国有和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政策。
  二、 因企业撤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裣金标准可参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九条 规定支付。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职工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相关待遇。
  三、 国有企业被撤销后其职工及离退休、内退人员社会保障关系的衔接问题,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内退职工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函》(桂办函[1997]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于离岗退养人员应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间的离岗退养费和医疗保险金加上10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给社会保险机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待遇;对于企业原有的离退休人员则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按脱离企业当月领取的离退休金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划拨其全部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金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负责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
  四、 国有企业被撤销后,职工的医疗保险应执行所在地的医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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