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明确清理整顿内容,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一) 对违反原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和区劳动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桂政策劳司字[1998]15号)的规定,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许可或未领取自治区劳动厅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对已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办理营业执照,但尚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符合条件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和拒不补办手续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工商部门取消其职业介绍的营业范围。 (二) 对原来虽已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但尚未领取自治区劳动厅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企业化经营或营业性职业介绍机构,可通知其暂停职业介绍活动。若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条件,而且工作表现较好的,要在1999年2月16日之前,由原批准地县以劳动部门重新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审定后,更换自治区劳动厅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在自治区报纸上通告后,方可继续营业。对不具备有关条件,工作表现较差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再允许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三) 对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组织劳动力跨地区、跨省区就业的劳务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举办“劳务信息交流会”或提供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的名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四) 对已取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未取领《经纪资格证书》而成立实行企业化经营和营业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在1999年春运过后,我厅将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分批、分片对法定代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培训,组织职业介绍机构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其政策水平和能力,考核合格的,颁发《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和职业介绍工作证(章)。职业介绍机构人员一律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请各地按照区劳动厅、区工商管理局(桂政劳司字[1998]15号)文件要求做好参加培训的有关人员组织登记上报工作。 二、 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部署。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活动的管理,对于规范我区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配合当前下岗职业再就业和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的意义。各地、市、县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它列入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认真组织实施。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劳动力市场各项工作向前发展。具体工作由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的部署,及时制定本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清理整顿工作组,并主动与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以地级市及非劳动部门职业中介机构较多、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情况比较严重的县(市)为重点,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自治区、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和1999年春运期间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结合劳动监察年度审查、职业中介年检以及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的工作同步进行。实行各地、市、县自查和全区性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各级劳动部门要努力解决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各地市劳动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报送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要求,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和自治区劳动厅劳动监察处将组织检查组对一些重点地、市、县进行检查,确保清理整顿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略) (转发的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