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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6-29
【法律文号】:桂劳社函[2001]107号 【执行日期】:2001-6-29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函[2001]107号
【字体:  
关于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何种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百色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何种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百劳字[2001]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出中心,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3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原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这一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发。
  二、 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国家固定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都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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