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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8-24
【法律文号】:桂政劳司字[1999]23号 【执行日期】:1999-7-1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司字[1999]23号
【字体:  
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目录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要求,为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现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今年4月5日印发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是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具体政策规定,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的劳动者、单位招聘职工、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行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我区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在本机构场地内的显著位置公开实行闵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各地在印制新的求职登记表中要加印登记和查验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目前库存仍在使用的求职登记表应在备注栏目或在其它栏目上设置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就业登记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求求职人员在求职时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登记,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要凭证招用。
  各级劳动部门在审核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广告中,对其招工招聘广告宣传内容要按规定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三、 我厅桂政劳培定[1994]63号文印发的《广西首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在我区列入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各地要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 我区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和经劳动部门批准举办就业前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的由我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作为学员从业的有效凭证,初次求职的劳动者要求从事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且我区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印发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略)
  2、《广西首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
  附件2  
          广西首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
  行业 工种代号 名称
  商业 03——013 商品营业员
   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
  机械 09—001 铸造工
   09—015 钳工
   09—018 车工
   09—019 铣工
   09—030 电工
   09—032 机修工
   09—033 电焊工
  交通 20—001 汽车驾驶员
   20—017 汽车维修工
  技术监督 30—001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30—002 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
  电子工业 36—082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36—028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36—042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兵器 43—115 摩托车调试修理工
   46—006 中式烹调师
   46—007 西式烹调师
   46—008 中式面点师
   46—009 西式面点师
   46—010 餐厅服务员
   46—011 美发师
   46—012 美容师
   46—013 按摩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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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的通知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区首批职业指导教学训练实验基地名单的通知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广西普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做好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和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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