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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6-21
【法律文号】:桂政办发[1999]115号 【执行日期】:1999-6-2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发[1999]115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驻桂各中直单位:
  近年来,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0号)精神,特别是经过1998年第四季度开展的攻坚战,确保了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我区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肯定1998年取得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有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全面覆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比较困难,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1999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任务仍很艰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明确了1999年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目标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继续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 1999年上半年要完成社会保险全覆盖的任务。除按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落实扩大覆盖面的重点外,要积极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城镇个体工商户物缴费基数可在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并按其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死亡,其尚未领取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利息可由合法继承人全部继承。
  (二) 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全力以赴,狠抓落实,力争我区1999年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达90%以上。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违犯条例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拒缴、截留、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主要领导,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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