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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9-17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1]321号 【执行日期】:2001-7-1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陕劳社发[2001]321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274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25号),结合西安市区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情况,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及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 2001年度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见表
  二、 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1400元。
  三、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
  三级甲等医院             4350元
  三级乙等医院             3480元
  二级甲等医院             2690元
  二级乙等医院             2510元
  一级甲等医院             2090元
  一级乙等医院             1980元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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