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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17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字[1999]39号 【执行日期】:1999-6-17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字[1999]3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桂政劳险字[1999]1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桂各单位: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界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12号)下发各地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统一规范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权限。对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办理正常退休的,或对因工致残,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提前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改由地、市(指地级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破产企业或有压绽减员任务的纺织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中区直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 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企业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改由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原属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仍由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中区直企业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由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进行企业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同时要逐步规范鉴定程序。
  三、 恢复办理提前退休职工审批时间从1999年3月1日开始。凡1999年3月1日前已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尚未批准提前退休的,其批准提前退休的时间可以从1999年3月1日起计算,并从3月1日起发放退休待遇;1999年3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的,从批准提前退休下月起支付退休待遇。
  四、 审批职工提前退休,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各地要加强领导,要从严把关。要组织精干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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