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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14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函字[1999]29号 【执行日期】:1999-6-14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函字[1999]29号
【字体:  
关于对有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

  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对有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北社保字[199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职工,退休时必须凭独生子女证办理退休待遇计发手续。在退休待遇计发上,按桂政发[1995]5号文件计发待遇的,可在规定的计发比例上增加5%;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计发待遇的,可在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基础上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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