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中央驻桂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桂政发[1999]101号文件第五条 第(二)款有关一次性支付养老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守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月发给养老金。其养老金按如下方法计发:首先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计算出养老金总额,再以此为基数按桂政办发[1999]115号文件第三条 第(三)款有关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规定核减养老保险待遇。 三、 本通知从1999年6月2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