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25
【法律文号】:桂政劳办字[1999]80号 【执行日期】:1999-6-25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办字[1999]80号
【字体:  
关于中、区直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桂政发[1999]31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我区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67号)的精神,现就中央驻桂(以下简称中直)、自治区直属(以下简称区直)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区管辖范围内的各中、区直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到自治区劳动厅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从1999年7月份起向自治区劳动厅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停止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职工本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 原已在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中、区直单位,其所缴费用仍由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管理。
  三、 各中、区直单位分离出来的失业人员仍由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四、 中、区直所属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单位)的职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在1999年6月至9月为其代扣代缴完毕,不许发生新的拖欠。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