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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4-17
【法律文号】:桂政法制字[2000]10号 【执行日期】:2000-4-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法制字[2000]10号
【字体: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中“非本人责任”的解释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七)项的规定解释如下:
  “按正常路线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规定中“非本人责任”,即指本人完全没有责任,也指本人虽有部分责任,但不负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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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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