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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0-7-27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0]20号 【执行日期】:2000-7-27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残疾人联合会
甘劳社发[2000]20号
【字体:  
关于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处(局)、残联:
  自《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劳动部门和残联的共同努力下,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领导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歧视残疾人就业的现象,有的单位、企业不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办法》,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及其相关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一、监察的内容
  (一)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 按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情况;
  (三) 残疾人就业后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和履行情况;
  (四) 残疾职工享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五) 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
  (六) 残疾职工依法享有职业培训等权利。
  二、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了解掌握当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残疾职工的工资保障、福利待遇等情况,协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搞好残疾人就业等相关问题的监察执法工作,使残疾人就业等权益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要将上述监察内容纳入工作范围。对用人单位未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督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或督促其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给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要责令限期办理;对侵犯残疾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促使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工作中的相互协调,在残疾人就业等工作中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共同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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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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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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