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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厅 司法厅 【颁布日期】:2000-3-30
【法律文号】:甘劳发[2000]54号 【执行日期】:2000-3-30
甘肃省劳动厅 司法厅
甘劳发[2000]54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司法处(局),甘肃矿区劳动局、司法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切实贯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保证出国人员的素质,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员,申请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必须持有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出国公证。
  二、需要办理出国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各地、市、州、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甘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对外劳务人员,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持原证书及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报省劳动厅核准后,换发统一的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以上证书者,直接向省劳动厅申报,由省劳动厅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中英文时照的职业资格证书。凡未换发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各公证机关一律不予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
  三、经省劳动厅核发的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我省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唯一有效证件,其他部门、单位核发的岗位证书、培训证书等证件,一律不能作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依据。各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公证事项时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四、其他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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