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26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112号 【执行日期】:2002-6-26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2]112号
【字体:  
关于加强全省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全省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明确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责任务,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和工作纪律等明确如下。
  一、 管理体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备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
  (一) 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机构的设立。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组织实施本区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的程序与要求,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可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实施本区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鉴定指导机构是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上实行主任负责制。
  (三) 鉴定指导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省劳动保障厅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鉴定机构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鉴定指导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鉴定所(站)的监督管理。
  鉴定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所属单位初、中级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负责辖区所属单位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查、业务指导、日常考核和监督。
  鉴定机构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初级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发放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一) 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 积极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承担高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考务管理等;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
·关于同意武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决鉴字
·关于同意隆回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同意武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同意中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同意邵阳工业学校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