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全省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明确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责任务,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和工作纪律等明确如下。 一、 管理体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备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 (一) 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机构的设立。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组织实施本区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的程序与要求,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可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实施本区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鉴定指导机构是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上实行主任负责制。 (三) 鉴定指导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省劳动保障厅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鉴定机构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鉴定指导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鉴定所(站)的监督管理。 鉴定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所属单位初、中级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负责辖区所属单位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查、业务指导、日常考核和监督。 鉴定机构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初级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发放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一) 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 积极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承担高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考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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