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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颁布日期】:2002-2-9
【法律文号】:浙医保[2002]6号 【执行日期】:2002-2-9
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浙医保[2002]6号
【字体:  
关于公布2002年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等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医[2001]9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今年工资申报工作的实际,现就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暂定的工资增长比例为:10%。2001年在职职工月平均收入为:1955元。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为2150.5元。缴费工资额的上限与下限仍按原政策规定:即为300%和60%。
  二、2002年非公务员单位委托代管医疗补助费征缴比例调整为:8%。
  三、每年一月份的医保缴费仍按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征缴,从二月份起按新核定的基数征缴。
  四、每年2月份省医保中心将对上一年的个人帐户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并将清算单寄于你们。收到清算单后应认真核对,协助我们做好清算工作。若有疑问,请与我中心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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