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单位,中央在甘企业: 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甘劳力[1993]309号)下发后,有些企业单位认为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的《通知》中第六条 “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必须付给职工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150——200%的加班工资。”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对此问题,经我局请示,劳动部于1994年1月24日以劳办发[1994]27号文答复: 关于企业职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加班加点后的工资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国发[1982]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后,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同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后,原则是不发给加班工资,只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发给加班工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点,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点工资,也不准将加点工时累计发给加班工资。”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的百分之二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除按照本人当天完成的定额和规定的计件单位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年,再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不发加班工资。” 请各企业单位按此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