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劳动(人事)处(局)、社会劳动保险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4]44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于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职)的人员,可以调整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其调整标准为: 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离休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退休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退职生活费。 调整离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仍按甘政发[1994]44号文件执行。 二、各地、市、州劳动(人事)处(局),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甘政发[1994]44号文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抓紧做好离退休金的审批工作,使离退休人员尽快拿到离退休金。 这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数据按附表填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各地在执行中,凡与此规定不符的,应按本规定办理。 附: 1. 甘肃省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审批表(略); 2.甘肃省增加离退休金、服生活费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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