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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4-6-9
【法律文号】:甘劳社[1994]第177号 【执行日期】:1994-6-9
甘肃省劳动局
甘劳社[1994]第177号
【字体:  
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处(局),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甘政办发[1994]24号)精神,为了搞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法》),保证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和管理。
  第三条 省级统筹的项目、比例、财会制度、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等统一按《统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在兰的中央企业(不包括铁路、电力、邮电三系统)和省属企业,从今年九月一日起,直接参加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组织实施的统筹,并按规定的比例向省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
  第二章    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五条 统筹范围:
  (1) 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央(不包括铁路、电力、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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