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处(局),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甘政办发[1994]24号)精神,为了搞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法》),保证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和管理。 第三条 省级统筹的项目、比例、财会制度、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等统一按《统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在兰的中央企业(不包括铁路、电力、邮电三系统)和省属企业,从今年九月一日起,直接参加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组织实施的统筹,并按规定的比例向省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 第二章 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五条 统筹范围: (1) 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央(不包括铁路、电力、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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