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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颁布日期】:1994-9-19
【法律文号】:甘劳社[1994]第320号 【执行日期】:1994-9-19
甘肃省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甘劳社[1994]第320号
【字体:  
关于中央、省属在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参加省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统筹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省属在兰各企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省级统筹,提高保险的社夫化程度,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兰的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参加省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现交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凡在兰州地区的(包括三县)中央、省属企业从今年十月一日起,一律参加省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社会统筹。
  二、 参加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统筹的企业,合同制职工、固定职工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暂按兰州市社会保险局原核定的比例和金额,向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缴纳。
  三、 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拨付方式和结算办法,按原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暂按原渠道发放。
  四、 参加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统筹的企业,职工离退休从今年十月份起,由省社会地保险局审批。
  五、 各有关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省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按甘政办发(1994)24号,及时代为扣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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