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劳动局(处),审计处(局),社会保险局,就业服务局,有关企业厅局: 现将国家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情况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要尽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时设立有困难的,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 各地、县配备的内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一的工作能力。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的配备和变动,要事先征得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同意。 三、 建立内部审计统计报告制度。认真执行省社会保险局每年下达的审计计划和任务,并将审计结果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审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审计机关。 各地要严格按〈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和省上的要求,积极开展社会保险的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支付等工作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的意见,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转发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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