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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劳动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企业: 自今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职工工作时间制度。为了贯彻实施新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国务院第174号令、劳部发[1994]503号文、劳部发[1995]143号文、劳部发[1995]187号文的精神,经广泛调查研究后,作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贯彻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原则、步骤 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74号令的原则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切实从企业实际出发,保证全省生产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 今年5月1日未能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 经调查,我省多数企业已实行了新工时制度。目前尚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实施步骤。需要连续生产作业的企业,应当积极调整劳动组织、班制,原则上在1995年底以前实施;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应当加紧培训,尽早上岗,原则上在1996年底以前实施。对于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度,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职工收入的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 二、 进行实行新工时制度方案的登记备案。 为了加强领导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实行新工时制度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的作用,研究讨论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填报《企业实施新工时制度登记备案表》(附件3),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其按步骤实施。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995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劳动厅(在甘无主管部门的上述企业直接向省劳动厅登记备案)。地、县属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各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务必于1995年10月15日前将登记汇总情况专题报告省劳动厅。 三、 开展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范围应符合规定条件,实行人数应有所控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尽可能缩短计算周期,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填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审批明细表》(附件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岗位审批明细表》(附表5),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以上意见在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厅。 附件: 1.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请在网上查找) 2. 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请在网上查找) 3. 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登记备案表(略) 4.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审批明细表(略) 5.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岗位审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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