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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0-9
【法律文号】:湘政办函[2001]149号 【执行日期】:2001-10-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函[2001]149号
【字体:  
关于同意《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

  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代表省人民政府协调、统一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支付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
  政府部门代表由有关部门委派;用人单位代表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推选;工会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由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推选;专家、学者代表由省人民政府特邀。
  第四条 监委会设委员19-29人,其中监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监委会的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协调议事能力;
  (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六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办公,负责处理监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召集成员单位联系人工作会议。
  第七条 监委会的经费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安排。
   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决定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协调、统一对全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下同)的监督工作;
  (三)定期听取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余情况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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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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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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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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