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企业干部改上工人岗位时,可优先上岗。政策性安置的人员要给予一定时间的适应期,第一次上岗可不参加上岗考核,待适应期满后,再参加上岗考核。 (七)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职工(乙方)应与聘用或任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八)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经考核基本合格的应优先安排上岗,如果本人有要求,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转岗培训;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按规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九)企业应允许不愿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辞职自谋生计或自行联系调出本企业。 (十)取消对原劳动合同制职工16%的工资性补贴。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可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提取职工风险性工资补贴,由企业为职工代储,职工离开企业或退休时,连本带息一次退还给职工本人。 三、抓好配套改革 (一)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有关企业富余职工安置的政策。对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人员,由劳动部门批准,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可转入社会失业。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优势。要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建设,尽快形成覆盖全省的职业介绍网络,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必须建立适用于各种企业和用工形式的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养老、失业、工伤、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为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的企业自主用工和职工自主择业、合理流动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劳动制度改革的认识,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及时到位,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从支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此项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改革;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作出具体安排,力争在1996年底前,使我省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体改、经贸、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地要及时向省劳动厅报告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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